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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

镇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机制

搜主任 2024-04-16 11:38:48 镇村
一、目标纲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层议事协商全过程,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基层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规范议事协商程序。通过开展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小区、网格、楼栋等多层次协商,发动村(居)民、“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等多主体积极参与,强化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层自治机制衔接,与各类社会力量、“民生微实事”项目等多方联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

一、目标纲要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层议事协商全过程,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基层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规范议事协商程序。通过开展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小区、网格、楼栋等多层次协商,发动村(居)民、“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等多主体积极参与,强化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层自治机制衔接,与各类社会力量、“民生微实事”项目等多方联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议事协商模式,促进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二、协商范围

(一)镇协商范围主要包括: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镇协商重点或范围;结合镇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协商事项。此外,还包括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利益,有必要进行镇协商的事项;由村(社区)提交,建议镇协商的事项等。

(二)农村社区协商范围主要包括:涉及村(社区)整体的重要事项、公共事务等;涉及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网格)辖区居民利益的事项;涉及一定范围的小片区辖内需协商的事项;涉及辖区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事项;其他本村(社区)范围内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主体

坚持和发挥党组织在基层议事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牵头或指导下开展议事协商活动。围绕“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具体议题确定参与协商活动的主体,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拓展以下协商主体:

(一)“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党委、政府联系群众作用;

(二)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网格长、楼栋长等;

(三)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社区“能人”、“新乡贤”、老党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外来务工人员等;

(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内容,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协商。

四、协商形式

(一)镇协商由镇党委主导,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

(二)村(社区)协商由村(社区)党组织主导,可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活动等开展。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议事厅及辖区亭、角等公共空间,根据协商内容、主体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支持通过网络会议、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线上协商。

五、协商程序

镇协商按照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在镇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议事协商。村(社区)协商程序如下:

(一)确定协商召集人。涉及村(社区)整体利益的协商活动,由村(社区)党组织作为召集人,牵头组织开展;村(社区)其他层次的协商活动可由村(社区)“两委”、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网格长、楼栋长等作为召集人,经报备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