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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公文搜 2021-07-14 17:49:14 审计
苏府规字〔2019〕2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 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
苏府规字〔2019〕2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 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1 —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市级投资的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市级和各县级市(区)分担资金的公共工程,由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相关县级市(区)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第三条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包括:(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 2 —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相关的活动。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组织机构和聘请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和聘请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国资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第七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 3 —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公共工程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核报告进行核查。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重点对公共工程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审计监督。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查明公共工程投资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等情况,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科学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第十条 审计机关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类型、审计时间等。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由审计机关通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配合审计的要求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公共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决策情况;(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4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情况;(五)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六)合同签